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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时间
2010-11-24
生效时间
2010-11-24
摘要
关于印发《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疾控发〔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民(宗)委(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林业厅(局),妇联: 为了全面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控制包虫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林业局 全国妇联 附件: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 包虫病是由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于人或动物体内引起的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之一。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囊型和泡型包虫病的流行,包虫病流行区人群平均患病率为1.08%,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受威胁人口为6600万。 包虫病病程较长,晚期肝包虫病患者极度消瘦,或腹胀如鼓,或肝硬如石,出现黄疸、门脉高压及肝腹水等症状;脑包虫病患者癫痫反复发作,病情十分凶险;囊型包虫病病灶出现突然破裂,可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资料,未经治疗的泡型包虫病患者10年病死率高达94%,被称为“虫癌”。 据农业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推算,全国每年患包虫病的家畜在5000万头以上,因家畜死亡和脏器废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逾30亿元。包虫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和沉重经济负担,给畜牧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是导致我国西部农牧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5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包虫病防治工作力度,2007年包虫病被列为国家免费救治的重大传染病之一,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包虫病病人筛查和治疗、传染源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包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包虫病流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人文环境独特,宗教习俗多样,农牧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普及率较低,防治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动物宿主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管理难度大等因素,我国包虫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为了全面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中间宿主防制、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大力开展区域合作和联防联控,注重科研攻关,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外各类资源,努力减轻包虫病危害,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1. 到2012年, (1)以县为单位查清包虫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以乡镇为单位达到下列目标: 青藏高原地区,犬感染率降到15%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20%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10%以下。 其他流行地区,犬感染率降到10%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15%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8%以下。 2. 到2015年,以乡镇为单位达到下列目标: (1)青藏高原地区,犬感染率降到8%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15%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8%以下。 (2)其他流行地区,犬感染率降到5%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10%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5%以下。 (二)工作指标。 1. 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 (1)查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区)以县为单位,调查历史流行县的犬感染率、2岁以下家畜和啮齿类动物患病率、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 其他省(区、市)以当地感染的包虫病病例为线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包虫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传染源犬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7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6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3条。 其他流行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8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7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1条。 (3)家畜免疫。 青藏高原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75%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85%以上。 (4)牲畜屠宰管理。 在集中屠宰场所,牲畜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5)健康教育。 青藏高原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6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6)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75%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6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6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60%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7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7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70%以上。 (7)人员培训。 包虫病流行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包虫病流行地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中小学校保健医生、乡村医生、兽医(防疫员)包虫病防治知识或技能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传染源犬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8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7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3条。 其他流行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1条。 (2)家畜免疫。 青藏高原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85%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95%以上。 (3)牲畜屠宰管理。 在集中屠宰场所,牲畜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4)健康教育。 青藏高原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9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病人的治疗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85%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7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7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70%。 其他流行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8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8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80%以上。 (6)人员培训。 包虫病流行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包虫病流行地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中小学校保健医生、乡村医生、兽医(防疫员)包虫病防治知识或技能培训率达到90%以上。 (7)饮水安全。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牧区定居点居民、半农半牧区和农区居民安全饮水覆盖率达到100%。 三、主要防治措施 (一)控制传染源。 1.家犬的登记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牧场)负责组织协调和宣传动员,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按户对所有的家犬建立犬驱虫登记卡,并负责犬驱虫措施的落实。 2.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各流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犬驱虫日,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配合犬驱虫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乡级兽医站负责领取和分发犬驱虫药,村级防疫员负责投喂犬驱虫药,犬主需签字确认并负责服药后3天内犬只拴养、犬粪深埋或焚烧。由村级兽医防疫员每月将犬只驱虫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县级兽医站。 3.无主犬控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法控制并减少无主犬数量,鼓励捕杀无主犬。每月定期由村级防疫员指导相关人员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 4.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 (二)开展健康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开展本系统的包虫病健康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包虫病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刊播包虫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定期无偿刊播有关公益广告,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氛围。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开设专题讲座,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以包虫病防治知识、政策、策略和主要措施为重点内容的宣传、培训。 3.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国家免费救治包虫病的相关政策,并利用各种宗教活动向信教群众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就医。 4.教育部门负责将包虫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包虫病防治知识为重点的主题队会。通过开展 “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向家长和社会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培养学生养成“饭前便后要洗手、远离虫卵不玩狗”的良好习惯。 5.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对妇女工作干部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培训,针对农牧区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包虫病防治知识宣讲和健康教育活动,促使家庭主妇养成勤洗手、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 6.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1名兼职宣传员负责包虫病宣传教育材料的发放和张贴工作,对辖区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乡村医生和兽医防疫员充分利用集市、村民会议、村级广播、犬驱虫日等机会,对农牧民群众宣传“犬犬投药月月驱虫,不用病变脏器喂犬”等基本防治知识。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三)防制中间宿主。 1.家畜屠宰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监督做好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家畜免疫。县兽医站负责分发抗细粒棘球蚴病疫苗,由乡、村级兽医防疫员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家畜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家畜每年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查治与管理病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包虫病流行区开展人群查病、病人管理、药物和手术治疗,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关怀与救助病人。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包虫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六)提供安全饮用水。 国家发展改革和水利、卫生部门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饮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到户,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供水到集中供水点。 (七)开展基线调查和病情监测。 1. 基线调查。以县为单位,按照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城镇、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进行分层整群抽样,或按照不同地理方位进行抽样,对犬感染率、家畜患病率和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 病情监测。卫生部门按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儿童血清学阳性率和人群患病率监测,兽医部门按照《家畜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犬感染率和家畜患病率监测,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四、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家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当地包虫病流行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包虫病防治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畜牧)、公安、林业、科技、水利、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新闻宣传、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鼓励省际或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促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制订并实施包虫病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做好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调整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农业(畜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体方针,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落实农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对城镇地区家犬数量的掌握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鼠害防治工作。宣传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包虫病危害程度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犬驱虫等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妇联做好农牧区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和水利、卫生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科技部门负责将包虫病有关科研项目列入有关国家科技计划。 (三)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包虫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将包虫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包虫病防治工作予以支持。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包虫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将包虫病防治科研列入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我国不同地区阻断包虫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各类地区包虫病的防治模式;开展多中心、前瞻性的抗包虫病药物不同剂型疗效和不良反应系统评价;研制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试剂;研发高效、安全的包虫病新型疫苗、治疗药物和新剂型;研制长效、方便使用的驱虫药品和犬抗棘球绦虫疫苗,探索流行区无主犬的管理和驱虫措施;深入开展包虫病病原生物学、流行病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加强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各流行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防治科、室、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包虫病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有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承担包虫病防治工作。各流行乡、村有专人负责包虫病防治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包虫病诊断、治疗能力,重点流行区的县级综合医院要逐步具备开展包虫病外科手术的能力。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包虫病实验室网络能力建设。加强包虫病虫种鉴别和检测试剂评价能力。省、地市级实验室具备对免疫学检测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县级实验室具备免疫学检测能力。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包虫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考核与评价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考核评估。卫生部、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考核评估方案,于2013年组织开展对行动计划的中期目标的考评,并根据中期考评结果对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201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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