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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8-04-28
生效时间
2018-05-01
摘要
(2000年2月22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出口蜂蜜的质量,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蜂蜜加工企业生产的蜂蜜不得出口。 第五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出口蜂蜜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章 检验检疫 第六条   海关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产地海关应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或方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对于农、兽药残留等卫生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需进行委托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封样品寄送至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发现蜂蜜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以及其他特殊项目不符合进口国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返工整理。必要时由海关加施封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海关对出口蜂蜜的包装进行卫生及安全性能鉴定。出口蜂蜜包装桶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包装桶的内涂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产地海关应严格按照出口批次进行检验检疫,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除列明检验项目和结果外还应注明生产批次及数量。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