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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8-04-28
生效时间
2018-05-01
摘要
(2014年1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   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检疫准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海关总署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