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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8-04-28
生效时间
2018-05-01
摘要
(2000年5月3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第二章 标志的制定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海关,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第八条   标志由海关总署指定的专业标志制作单位按规定要求制作。 第九条   海关总署授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简称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标志的监制、保管、分发、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海关监督加施标志。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