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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8-04-28
生效时间
2018-05-01
摘要
(200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   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海关总署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海关总署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海关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海关总署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