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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8-04-28
生效时间
2018-05-01
摘要
(1999年11月2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海关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海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海关报检。   第五条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 一般项目检验。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 安全性能检验。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 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主管海关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海关总署及有关主管海关。   第九条 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海关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和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由海关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