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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8-04-28
生效时间
2018-05-01
摘要
(1999年1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 根据****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 报检资格 第六条   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 入境报检 第九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提供主管海关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